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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枣阳两女子这样结果摊上大事了!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6-23 12:56:37 人气: 标签:堰塘养鱼技术
导读:2010年,被告人邓某与同村村民刘某因沙滩地挖沙发生纠纷。经枣阳市鹿头镇吉河居委会调解,双方于2011年5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邓某用挖沙形成的堰塘养鱼3…

  2010年,被告人邓某与同村村民刘某因沙滩地挖沙发生纠纷。经枣阳市鹿头镇吉河居委会调解,双方于2011年5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邓某用挖沙形成的堰塘养鱼3年,3年后堰塘无偿返还给刘某。达成协议后,邓某放了鱼苗开始养鱼并将鱼塘占用至今,同时又私下买地在其他地方挖沙,被人阻拦,邓某认为是刘某雇人阻拦其挖沙,为此不断。2011年12月4日中午,邓某到城楼金水桥前非访,抛撒状纸,大喊“寻找,寻找包青天”,公共场所秩序,被市地区行政5日。2012年,邓某以“刘某以养猪名义其个人4亩耕地,吉河居委会8组20亩耕地”为由到湖北省局,湖北省局向枣阳市人民发函督办,枣阳市人民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关于邓某问题的调查报告,认定邓某反映问题不属实。邓某仍不断。为了息访,吉河居委会于2014年11月21日与邓某签订堰塘承包协议,约定将程某承包的沙滩地挖沙形成的堰塘在2016年11月21日前交给邓某养鱼,邓某不再以任何理由进行非法或者其他人,否则吉河居委会有权收回堰塘,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10万元。另外,邓某的儿子邓某刚因犯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枣阳市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诉后于同年6月18日被襄阳市中级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某以“其儿子被,是当地对其”为由到非正常。同时,邓某还以“其父亲是军人,其作为军属没有享受过相关待遇”、“其一起民事借贷官司,法院不执行”等为由到非正常。

  2003年12月10日,被告人逯某的丈夫魏某合因犯罪被枣阳市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421.44元。魏某合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逯某多次。2007年1月9日和11月26日先后被枣阳市和襄阳市中级驳回。2009年5月13日被湖北省高级指令再审,同年9月7日被枣阳市再审维持原判,同年12月4日被襄阳市中级驳回上诉。2010年12月16日被湖北省高级驳回,2012年2月3日再次经该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逯某理由不能成立,并书面通知其服判息诉。逯某仍不服,继续,2015年11月3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驳回。除不断向司法机关外,逯某在魏某合刑满后还多次进行非正常。2014年10月20日,逯某将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魏某合遗弃在枣阳市局门前,然后搭车来到,制作500份,准备到金水桥散发时,被发现并,后被枣阳市行政20日。2016年9月底,逯某携带和农药(经鉴定有农药“毒死蜱”成分)带着魏某合准备到非访,在襄阳火车站被劝返。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逯某在其事项得到合理解决或答复后,为实现其不合理,到地区进行非正常,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还通过非正常,劝返单位向其支付钱款,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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