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已经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23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06]1号)同时废止。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第一条为的权益,增加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本社以服务、谋求全体的共同利益为旨。入社自愿,退社,地位平等,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七条经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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