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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6-21 18:43:25 人气: 标签:特种养殖证办理样本
导读:5.对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的处罚6.对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

  5. 对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的处罚

  6. 对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的处罚

  7. 对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的处罚

  8. 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处罚

  12. 对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处罚

  13. 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行政处罚

  19.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4.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7. 不按开设体育课、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不按国家解决体育教师待遇、学校体育场地、设备的处罚

  15. 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19. 对组织、、、、从事、会活动,利用、会、活动或者冒用教、气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25.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处罚

  26.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行为的处罚

  28. 对擅自进入铁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29.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施工、沟井坎穴不设置警示标志,盗窃、损毁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32. 组织、、进行恐怖、表演,劳动,非法、侵入住宅、身体行为的处罚

  34. 对人身安全,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隐私行为的处罚

  42.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和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

  44. 对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公文、证件、证件、印章、有价票证、凭证、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

  48. 不按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住宿旅客带入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103.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单位未设置治安机构,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单位未配备专职治安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105. 对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非法出借或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113. 对娱乐场所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115.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品,对非法回购娱乐品行为的处罚

  118. 对未按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为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124. 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行为的处罚

  135.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146. 保安员、他人证件、财物,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保安员采用、以相处置纠纷,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167. 对持用伪造、变造、冒用护照或者其他证件出入国(边)境、非法出入境、逃避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的处罚

  175.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182. 对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87.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和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93.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225.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的处罚

  24.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施封存,或对被撤销登记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和印章实施收缴的封存

  3. 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处罚

  2. 对贷款项目未进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未按照赠款法律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未向财政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处罚

  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隐匿、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7.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线. 对中标供应商、非招标采购的成交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9. 对评标委员会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在指定上发布采购信息,未按照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11.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建立有关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的处罚

  14. 对、、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5. 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行为的处罚

  19. 对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使用资金以及承贷或的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非法获益的处罚

  20. 对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的处罚

  28. 对债务人违反转贷协议,没有按时足额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

  6. 对无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人员,不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或者隐匿、的处罚

  10.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13. 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18. 对发布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从事的职业,以、、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

  30. 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证明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1. 建设项目用地2. 矿产资源采矿权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6.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17.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处罚

  23. 对在地质灾害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等的处罚

  36.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42.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61. 对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63.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4. 对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12. 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4. 对拒报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未按照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与主管部门的设备联网,并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处罚

  15. 对违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17.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违反国家有关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18.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区内、二级区内、准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以及在用水水源一级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19. 对未按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20. 对拒报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21. 对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24. 对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5.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造成污染的处罚

  26.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27. 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煤矿,不按国家有关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及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未按国家有关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未采取其他脱硫措的处罚

  29. 对不按照国家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在自然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区、基本农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30.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33.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进行封场的处罚

  34. 对不设置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申报登记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不按照国家缴纳废物排污费,将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填写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物,将废物混入非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废物,将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废物,未制定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38.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39. 对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装置或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40.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的生标准、规范的,未按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未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4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42.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4.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通过水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45. 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47. 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处罚

  50. 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1.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进行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52.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53.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法律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54.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处罚

  55. 对未报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影响报告表或者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影响报告表或者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影响报告表或者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影响报告书、影响报告表或者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处罚

  56. 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59.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64. 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65.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或其他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的处罚

  66.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影响评价文件,预期不停止建设、不补办手续的和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67. 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主体工程擅自带负荷运行的和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审批决定的排放要求的处罚

  68.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70. 对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和对未处置的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和填埋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废物经营单位未按有关对填埋过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和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志的处罚

  78.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令生产、停产整治

  79.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的查封、

  4. 依附城市道建设各种管线杆线.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

  22. 对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等无资质、超资质、出让、转借、转包或违法分包资质等的处罚

  23. 对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等无资质、超资质、出让、转借、转包或违法分包资质等的处罚

  24. 对建筑业企业、建造师、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等未及时办理资质、资格变更手续的处罚

  26. 对建筑企业、建造师、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等未按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7.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31.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勘察设计和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的处罚

  32. 对监理单位对方案未进行审查,发现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拒不整改,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34.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36. 对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既投入使用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46. 对施工单位未按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50.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 因修建铁、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公用地或者使公改线. 跨越、穿越公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42.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使用道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43.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运输业专用(两款合一)的处罚

  54.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63. 对机动车维系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72. 对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车辆的处罚

  75. 对卫星定位装机、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删除车辆动态数据的处罚

  76.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行政处罚

  77.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经营者的处罚

  78.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携带道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使用文明用语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的处罚

  79.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经营者的处罚

  80.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经营者的处罚

  82.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经营者的处罚

  86.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按照核定的线、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未按照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经营者的处罚

  90.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99. 对在公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造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00. 对在公建筑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101. 对利用公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及利用公桥梁、公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102.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全,涉工程设施影响公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104. 对擅自利用公桥梁、公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擅自利用跨越公的设施悬挂非公标志的处罚

  10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09. 对公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养护作业的处罚

  110. 对在公及公用地范围内堵塞公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处罚

  112.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或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的处罚

  115.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违法违规的处罚

  116. 对招标人不按照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违规的处罚

  118.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的比例收取投标金、履约金或者不按照退还投标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违规的处罚

  120. 对投标人相互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违规的处罚

  122.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违法违规的处罚

  125. 对评标委员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等违法违规的处罚

  130. 对中标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乱占土地的,在变更中弄虚作假,不按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142.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4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150. 对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质监机构和人员处罚

  152.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及未将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53. 对建设单位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就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154. 对施工单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检验使用机械设备、脚手架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安装、拆卸机械设备、脚手架等的处罚

  163. 对项目经理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172. 拆除在公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

  173. 拆除在公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176. 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实施暂扣

  177. 对造成公、公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实施暂扣

  29. 对阻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32.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使用的农药、兽药、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43.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逾期不清理的代履行

  26.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使用农药的处罚

  34.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40.对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未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将其运出产地的处罚

  49.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或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50.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件的处罚

  52.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研制新兽药不具备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53.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55.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56.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58.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60.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61.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禁用药品,或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62.对、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63.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65.对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不符合生产条件而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对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67.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对饲料原料、饲料成品进行查验或检验的,生产过程不按规范执行的处罚。

  68.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法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的处罚。

  7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经营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或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或不依照条例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74.对养殖者使用非法饲料、禁用物质或不按国务院有关使用自配料和饲料的处罚。对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79.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或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处理,或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80.对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而未按处理,或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81.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的处罚

  83.对动物或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84.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86.对执业兽医或助理执业兽医违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不按照当地人民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87.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或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90.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92.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限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证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94.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6.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00.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

  117.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区域内委托代销的备案

  24. 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地表植被活动的处罚

  33.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处罚

  37.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野生植物野外考察的处罚

  3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的处罚

  40. 对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城郊森林公园内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永久性设施,建设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历史文化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和妨碍游览、污染、资源的工程设施,新建高尔夫球场、狩猎场等项目的处罚

  51. 对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采松针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的处罚

  54.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种子的处罚

  55.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种子的处罚

  68.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70. 对未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故意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71.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用途的处罚

  79.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2. 对乡镇设立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5. 对擅自设立、、教育、电视传输覆盖网、电视站、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39.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及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51.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10.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15.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7.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对设备、材料,未按照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处罚

  19.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的处罚

  20.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核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履行职责的、出具虚假证件的处罚

  21.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26.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的处罚

  27. 对托幼机构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未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3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的处罚

  34.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的处罚

  38.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41.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有关的处罚。

  42.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有关的处罚

  46.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4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51.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5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检查、监测、调查取证或造成传染病的处罚

  74.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进行尸检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病历资料的处罚

  79. 对未取得品和第一类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药品处方的处罚

  80.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8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接受培训的或未依照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85.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以及人体对医务人员违反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处罚

  90. 对对送诊的疑似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和对依照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9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96. 对违反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信息的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的处罚

  98.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的处罚

  2. 对、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阻碍检查的处罚

  18. 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19.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21. 对公司未按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22. 对清算组未按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24.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和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未按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27. 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办理登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按悬挂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0. 对未经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线. 对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申请变更登记、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32. 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与文化部门共同行使 )

  39. 对被吊销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复制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处罚

  40. 对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的虚假表示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48. 对经营单位采取、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49.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行使)

  50. 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与旅游部门共同行使)

  51.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造成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与旅游部门共同行使)

  55. 对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没有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的或者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变更后,没有重新备案的处罚

  56.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和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57. 对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施欺诈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处罚

  59.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的处罚

  63. 对经营者在商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64.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或者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的处罚

  66.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70. 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75. 对商标代理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书、印章、签名,其他代理机构,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罚

  77. 对他人驰名商标,因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处罚

  79. 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未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在的部门备案及存查的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的处罚

  80.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或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或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83.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

  97.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私自熔化、、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金银,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处罚

  98.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处罚

  100. 对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103.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按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104. 对合伙企业未按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105.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107. 对合伙企业未按办理清算人名单备案的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按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名单备案的、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108. 对合伙企业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116.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17.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处罚

  119. 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20.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未经审核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未经审核文物,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24.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126.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130. 对转让军服生产合同、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转让未经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未妥善保管、移交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136. 对广告中对商品未按表示、标明相关事项、为专利权作虚假广告或广告中贬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处罚

  141. 对国内企业发布境外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的处罚

  142. 对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用户和消费者的、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化妆品广告不符合真实、健康、科学、准确的要求,和消费者的处罚

  146. 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广告的,其内容超越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范围的,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化妆品广告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或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数据的处罚

  147. 对刊播、设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的、有中国国旗、国微、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荒诞内容广告的,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处罚

  148. 对广告客户伪造、涂改、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处罚

  149. 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广告经营者经营、广布者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的处罚

  156. 对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办理变更手续的,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按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161. 对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事故的,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标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169. 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未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171.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73.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标识的再利用或翻新产品的处罚

  193. 对涂改、出租、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94.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197.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未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旅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214.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有关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15.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17.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24.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26.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235. 对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239.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废除的非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240.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243.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57.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261.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265.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267.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268.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保养的处罚

  269. 对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271.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72.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273.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特种设备不符合有关,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276.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280.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84.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97. 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306. 对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未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按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311.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312.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319. 个体工商户未在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及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320. 对旅游景区个体户不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线. 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消费者权益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324.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326. 对采取、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经营单位的查封

  33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

  332. 查封或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334. 查封或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共安全、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337.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338.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或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39.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予以查封、

  340.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346. 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348. 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15.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行为的处罚

  19. 对未按照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24.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或者违反销售药品、调配处方、销售中药材未标明产地行为的处罚

  29.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渠道供应蛋白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处罚

  3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行为的处罚

  31. 对品和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销售品和药品,或者违反经营品原料药和第一类药品原料药行为的处罚

  32. 对品和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购进相关药品,未供药责任区域内的相关药品供应,未履行送货义务,未按报告相关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未按储存相关药品,或者未按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按相关药品或者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调剂相关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相关药品后未按备案行为的处罚

  34. 对需要以品和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或者需要使用品和药品的科研、教学、检验单位违反购买品和药品行为的处罚

  37.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的品和药品,未依照报告行为的处罚

  39. 对品和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报告行为的处罚

  43.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报告,或者未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备案、报告行为的处罚

  44.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48.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培训,未按建立培训档案,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按开具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等行为的处罚

  49.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行为的处罚

  51.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行为的处罚

  53.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行为的处罚

  54.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销售处方药行为的处罚

  57.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行为的处罚

  58.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行为的处罚

  59.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未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须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行为的处罚

  60.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61.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62.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行为的处罚

  63.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重点监测、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等方面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有关行为的处罚

  64.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或者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65.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者未依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行为的处罚

  66.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67. 对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未依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行为的处罚

  68.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关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行为,经营、使用无合格证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照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行为,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69.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整改、停止生产、报告行为,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的医疗器械行为,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行为,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70.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执行相关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或者违法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72. 对因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73.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行为的处罚

  74.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进行检验或者未按定附有合格证件,未按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线.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76.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进行整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78.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违反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违反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79.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80.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按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有关省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81.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82.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食品添加剂,或者明知他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行为的处罚

  83. 对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行为,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行为,生产经营未按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行为,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明知他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行为,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的处罚。

  84. 对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用过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生产经营未按注册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食品行为,以分装方式生产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行为的处罚

  85.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进行标示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行为的处罚

  86.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及其原料检验、食品安全管理、进货查验及记录、出厂检验及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饮具及容器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清洗校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特殊食品备案及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处理、集中用餐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方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88.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行为的处罚

  89.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行为的处罚

  91. 对、、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行为的处罚

  9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行为的处罚

  94. 对因食品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后仍然销售该食品行为的处罚

  97.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未按在生产场所显著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98.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未按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以及未按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101.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未按在经营场所显著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02.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行为,未按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行为以及未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104. 对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调查,配合食品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未按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行为的处罚

  105.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通知停止销售或者停止消费、发布召回信息提交召回计划、实行产品召回提交召回报告行为的处罚

  106. 对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的召回记录行为的处罚

  107. 对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根据有关对应当的食品予以,未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食药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食药监部门监督行为的处罚

  113. 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线.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行为的处罚

  115.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行为的处罚

  116.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行为,未按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行为的处罚

  117. 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不主动提供销售凭证或者不履行食品更换、退货义务行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18. 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行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记载食品经营者信息、及时公开相关食品信息行为的处罚

  119.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违反有关食品卫生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121. 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或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罚

  123.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者使用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126.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1项卫生要求或者未将患有疾病的化妆品生产人员调离岗位的行为,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的化妆品行为、涂改化妆品许可证、批件或者批准文号的行为,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127.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经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两项以上卫生要求的行为,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化妆品经营单位转让、买卖、伪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行为的处罚

  128.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经停产处罚后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行为,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29.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行为,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者批准文号行为的处罚

  131. 对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定要求的产品行为,不再符合符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132. 对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行为的处罚

  133. 对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销售者未按照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按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产品进货台账,或者销售者进货时,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而销售产品行为的处罚

  134. 对出口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36. 对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38. 查封、有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40. 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

  141. (保健食品化妆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1.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提供统计资料、、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对从业人员义务相关的处罚6.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的处罚

  10.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11.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36.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处罚

  39.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的处罚

  48.对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甲级、乙级资质,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处罚

  56.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62.对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进行定期检验的处罚

  106.对煤矿企业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等方面不符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1.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2.对改建、扩建工程已验收合格,未按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3.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3.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5.对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物品查封、

  145.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5.对擅自设立教活动场所、院校或已被撤销登记仍进行教活动的,非教团体、非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教活动的,接受教性捐献,擅自组织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11.对清真食品包装出现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内容的、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用于包装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清真食品企业未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加工制作的处罚12.设立教活动场所审批

  7.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处罚

  2.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3.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6.对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的,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处罚

  8.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集体、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5.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的处罚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2.对县级文物单位或未核定为文物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3.利用省、市级以下文物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审批

  11.对文物收藏单位及收藏文物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罚12.对买家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16.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2.对旅行社未按照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情况的处罚

  3.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5.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及时向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6.对擅自变更旅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8.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以及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向旅游者小费的处罚

  9.对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罚

  11.对景区违规接待旅游者的处罚12.对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处罚

  13.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向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15.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16.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18.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19.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及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21.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未经批准的处罚

  24.对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名义或者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25.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未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车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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