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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光泽县省级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8-5 1:45:02 人气: 标签:特种养殖许可证时间
导读:为规范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县林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

  为规范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县林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县林业局与县财政局制定了光泽县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的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光泽县省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发展,提高经营主体经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2号)、《福建省人民关于推进林业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福建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94号)以及《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8号)等文件和我县林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县林业局与县财政局特制定了光泽县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下经济是指林业可持续发展指导下,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通过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手段,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率,达到经济社会发展和森林资源双赢的一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第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合规、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光泽县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必须以林下经济项目建设为载体,带动农民积极参与,充分体现“不砍树、农民也能致富”的要求。

  第六条林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的使用监管;所辖各乡镇林业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林下经济项目建设申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根据林下经济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林下经济生产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的重点是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具体包括:

  (一) 林下种植。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作物等,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林果等模式。

  (二) 林下养殖。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立体养殖,主要包括林蜂、林蛙(棘胸蛙、蛇业等特种养殖)及其他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四) 森林景观利用。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观光休闲,生态体验和森林人家等,形成特色突出、体系完善的森林旅游产品。

  第八条申报的主体:申报补助必须是从事林药、林菌、林菜、林果、林蜂、林蛙及其他林下特种养殖等林下种植、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家庭林场、家庭农场和其他林农经济合作组织。

  第九条申报的条件:⑴林下种植: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中草药作物等(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林果等。⑵林下养殖:林蜂养殖规模应在200箱以上(含200箱);特种养殖(林蛙)应利用林间自然生态进行养殖。⑶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应有规模以上产品加工设备,企业相应的资质,有相应的生产,能带动周边农民一起发展林下经济,从事药材、松脂、竹笋、野菜、林菌、红姑等相关林产品采集加工,年产值应在100万元以上。⑷森林景观利用:利用自然景观,进行、加工利用,提高周边的知名度,带动周围农户一起发展森林旅游。

  第十条申报程序:先由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的项目到所辖乡镇林业站,经林业站核实后,林业局林下经济办,再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对申报的林下经济项目进行落实,提交林业局班子会研究决定,并上网公示,最后进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1) 林下种植项目补助标准为5~30万元。(林菌、林菜、林果,项目申报主体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林药:七叶一枝花、三叶青、多花黄精及其他药材种植项目申报主体补助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2) 林下养殖项目补助标准为2~30万元。(注:林蜂每箱补助200元,最高补助5万元;林蛙:涉及行政许可的必须取得许可证,每只补助5元,项目申报主体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特种养殖(棘胸蛙、蛇业等特种养殖):涉及珍稀、、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特种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每只补助150元(母种),项目申报主体补助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项目资金实行林业部门拨付制,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批复实施完成后,报当地林业站申请验收,再由林业、财政部门组织验维基解密黄菊内幕收,验收合格后由林业局、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给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资金,可先拨付到项目所在林业站,由林业站负责监督项目继续整改实施,待项目合格验收后再由林业站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资金退回林业局,由林业局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专项资金。林业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对不按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林业站,由林业站签署项目意见,林业局林下经济办。林业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项目检查验收时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家庭林场、家庭农场和其他林农经济合作组织需提供项目各项支出明细的原始票据。(享受项目补助部分,应提供正规的原始票据)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按渠道必须落实到位,省、市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的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发展资金正向激励补助的资格。未按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延续到下年度继续实施完成。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光泽县林业局光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林下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光林[2017]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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