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
网站地图
RSS订阅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畜禽养殖

河南省人民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6-28 10:11:31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导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在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在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第四十二条:“未按照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未按照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污染物,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调查责任:对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领导批转、上级转办和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议责任:召开厅长专题会,对案件违法事实、、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告知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召开厅长专题会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个工作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并制作《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强制执行。

  推荐: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