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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办公室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1-3 2:12:11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管理
导读:《岳西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轻农村面源污染,…

  《岳西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轻农村面源污染,切实我县生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岳西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岳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岳政办秘〔2016〕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依理、分类处置原则,强化畜禽养殖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岳西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开展限养区、可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逐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和改善生态,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引导,依法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引导养殖场(户)和养殖专业户转产、关停或搬迁,鼓励扶持发展生态高效养殖,对拒不配合、非法关闭或搬迁工作的,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二)全面清理,突出重点。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专业户实施关停,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严格规范发展,对可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引导提升。

  (三)属地管理,联合推动。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关闭或搬迁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落实好相关工作。

  (一)摸底登记阶段(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各乡镇按照《岳西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摸底登记工作的通知》(岳政办秘〔2017〕37号)要求,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禁养区进行四界和面积划定,同时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摸底登记。

  (二)宣传核查阶段(2017年4月至6月30日)。由县发布相关公告,广泛告知养殖场(户),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县出台关闭、搬迁补偿方案。各乡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禁养区中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核实、登记、评估、造册,报县相关部门认定。

  (三)搬迁关闭阶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各乡镇按照认定结果,与养殖场(户)签订拆迁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稳步推进搬迁关闭工作。

  各乡镇每周搬迁关闭工作进度,县领导小组实行月调度,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搬迁关闭工作顺利完成。

  (二)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各养殖场(户)拆除设施设备、房屋、圈舍,并将畜禽处置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按照补偿标准统一兑付补偿资金。

  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常务副县长、分管环保、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的“岳西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工作的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并定期研究解决在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由县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和资料,做好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联系工作。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关闭工作的指导、现场实物审核、搬迁关闭验收等工作。

  县农委:牵头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关闭实施方案;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指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废弃物综合利用。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治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的检查与监测;抓好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污染整治社会监督机制。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关闭养殖场土地的监管,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给予设施农用地审批,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注销关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所注册公司、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各乡镇人民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丈量登记、认证、申报及搬迁关闭工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实物核查工作;引导业主配合关闭工作、签订搬迁关闭协议。负责协调解决养殖场(户)业主与农户土地租赁相关问题。负责养殖场的拆除施工监督和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负责本辖区内关停养殖场的验收工作,组织兑现补偿资金。对畜禽养殖场(户)获得补偿资金后,在原址和在其他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未经批准在限养区从事畜禽养殖的,追回全额补偿资金,并依法强制关闭。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管理、污染整治工作,严禁污染和违法行为发生。

  搬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在签订搬迁关闭协议后,在时间内自行拆除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按照拆除房屋、圈舍面积补助金额的2%给予提前拆除关闭励。执法部门要求强制拆除关闭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励。

  将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搬迁关闭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环保局加强对搬迁关闭工作推进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定期向各乡镇进行通报。

  (一)建立乡镇村日常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户)场违规建设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报告畜禽养殖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由县环保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每年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并建立重点案件查处机制,依法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主要领导的环保实绩考核,切实巩固整治。

  (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乡镇人民、县环保局要采取设置举报电话、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依法处置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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