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自治区农牧厅、环保厅研究确定了《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肉鸡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含100头)、肉羊年存栏500只以上(含500只)。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参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猪当量进行换算。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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