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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畜牧法(全文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4-9 5:18:52 人气: 标签:畜牧法全文
导读: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业自律,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制度。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方案,采取临时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权益受法律。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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