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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乾县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 划定结果公告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1-7 13:10:49 人气: 标签: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导读:按照省、市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

  按照省、市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科学划定了乾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已经8月13日乾县人民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对外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区(其中包括一级区、二级区和准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外延100米范围内;

  依据1:《中华人民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国令第四十五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依据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4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自然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公布的自然区范围执行。自然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00米范围内;

  依据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总局,2002年04月1日实施),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1)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1)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依据3: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建设养殖场。

  依据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4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自然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公布的自然区范围执行。自然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建设养殖场。

  (3)、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根据乾县的实际情况,共涉及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区1处市级供水站水源地,23个县级农村集中饮水水源区。禁养区划定边界范围按照其划定报告确定的范围边界范围。

  一级区:水域为以取水口为半径500m范围内的区域;陆域为一级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区:以一级区外径向距离2000m区域为二级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域范围;一级区外向外延3km范围,并部分区域延伸至3km外的汇水区域为二级区陆域。

  涉及对象包括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的城镇区域。将乾县镇区规划范围内(规划中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向外100m范围区域内划定为禁养区。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边界执行。

  包括全国重点文物单位范围。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或批文确定的范围边界执行。

  乾县涉及国家级文物单位2个,为乾陵、靖陵;省级单位6个,分别为秦梁山宫、秦甘泉宫遗址、郭村遗址、奉天故城墙遗址、杨庄遗址、屈家咀遗址

  根据乾县的实际情况,共涉及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区1处市级供水站水源地,23个县级农村集中饮水水源区。禁养区划定边界范围按照其划定报告确定的范围边界范围。

  涉及对象包括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的乾县行政村及边界外50m范围,将此区域划定为限养区。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边界执行。

  乾县主要河流包括漆水河、漠谷河、泔河。上述河流干流河道(包括水库)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两侧5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乾县总面积为1002.71km2,最终确定禁养区面积为99.22km2(国土部门划定的基本农田也属养殖区域),限养区面积为252.90km2,分别占全县面积的9.89%、25.2%。

  完成畜禽养殖 “三区”划定任务后,须严格按照规模养殖标准分级管理畜禽养殖场(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省级人民确定规模化养殖场(户)具体标准。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摘自《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摘自《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畜禽养殖专业户: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出栏量10000只,(摘自《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畜禽养殖行业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一是禁养区内粪污处理设施不到位、污染严重、影响群活养殖场(户)一律停养、拆除、转移或者转产。

  二是限养区、适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一律采用干清粪或者利用环保垫料方式养殖,并按照畜禽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全封闭式粪污堆积棚,标准化粪污收集池、实行雨污分流、配备干湿分离机和肥水运输等综合处理配套设施。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关停,直至拆除。限养区内一律不再审批新建和扩建养殖场。

  1、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推广“畜-沼-果(菜)”循环农业模式。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要完善场内硬件设施,创新处理工艺,实行雨污分流、粪污干湿分离,将干粪直接还田或生产有机肥。要配套建设沼气梦见家里被盗工程,湿粪统一收集后经发酵进行沼气发电,沼液、沼渣采取管道输送或车辆运输等方式还田。

  2、小型养殖场(户)推广“干湿分离机十户用蓄池+田头调节池十大田利用”模式。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小型养殖场(户)含散养户,应配备适宜规模的干湿分离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户用蓄粪池或中、小沼气池;村(居委会)建设田头调节池对粪污进行收集,各村(居委会)要根据实际,合理布局,建设数量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田头调节池,消纳本村畜禽粪污,对建成的调节池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实施编号管理,并落实好使用和管理调节池的养殖场户;同时养殖户应购置输送工具,以管道输送为主、车辆输送为辅,将粪污输运到田头调节池做到日产日清,不留污染,或在施肥季节将田头调节池中的粪肥喷酒至农田。

  3、养殖密集区采取“畜禽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模式。各镇办要在养殖密集区或载畜量较大的村(居委会)鼓励大型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对养殖密集区内养殖场(户)畜禽粪污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以畜禽粪污为生产原料进行有机肥加工,不断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引导畜禽粪污向资源化、产业化、商业化方向发展,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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