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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4-2 3:58:48 人气: 标签:粮食的定义
导读:卧铺车上的冲动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保障粮食消费安全,根据《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在扬州市区域内种植、收购、存储、…

  卧铺车上的冲动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保障粮食消费安全,根据《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

  在扬州市区域内种植、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原粮(小麦、稻谷等),经检化验判定,其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指标超过标准的,均属超标粮食(以下简称“超标粮食”)。

  判定超标粮食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依据主要为《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

  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市农委负责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市食药监局对粮食加工品组织抽样检验监测。粮食经营企业运用快速或常规的检化验设备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或者委托具备检验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监测内容包括:粮食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情况,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农委、粮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当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监测主体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县级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发生地县(市、区)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方案。跨区域时由所在地县(市、区)报扬州市启动处置方案。

  市建立由粮食、农委、食药监、质监、财政、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履行超标粮食处置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农委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及时掌握承担超标粮食处置企业落实定向销售方式、进度和处置结果并进行现场核查。

  市粮食局负责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确定收储企业,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落实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农委、质监、食药监、农发行等部门和购买企业所在地县级通报销售处置相关安排。

  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超标粮食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

  市质监局负责审核承担加工、处置的企业经营资质和加工能力证明材料,督导企业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掌握加工、企业处置超标粮食工作任务,监督处置企业处置管理、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并予以现场核查。

  市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配合市粮食局制定财政补贴办法,明确从财政预算或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处置费用等内容,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每年在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告中单独列明处理情况和费用列支额度。

  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和超标粮食处置管理要求,安排定向收购处置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超标粮食发生地县级根据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收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仓容、粮食流向划片设置,并经当地县级同意后向社会公开。由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共同确定贷款主体统一向当地农发行进行承贷,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定点收储库点根据省粮食局、农委、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商定的收购价格和处置实施方案开展收购,同一县域内的指定库点收购资金实施“统贷统还”,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由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发行共同验收,验收结果报本级的同时,逐级抄送至省、市粮食局、农发行。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点收储库点按照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要求,及时详细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处理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超标粮食经技术处理和检验后,根据质量差别予以分类。按照符合饲料用粮标准作饲料用粮,符合工业用粮标准作非食用工业用粮,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具体处置方案由当地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提出。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集中收购的超标粮食应当采取指定用途、定向销售方式处置。超标粮食发生地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县(市、区)批准后实施。

  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有使用价值的粮食处置情况,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农委、质监部门。

  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处置货款要及时归还贷款。

  3.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处置超标粮食。

  中标处置企业要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农委、质监部门报告。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农委、质监部门报告超标粮食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后1周内,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农委、质监部门报告。农委、质监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处置企业要加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立保留超标粮食入库查验记录和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一)对因不可抗力发生大面积跨县(市、区)范围超标粮食,为当地种粮农民利益、食品安全而指定收储的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储、定向处理。其产生的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费用支出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县级以上分别承担,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本地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或产粮大县励资金中全额列支。

  (二)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负担。

  市、县(市、区)各职能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检验机构以及粮食收储企业、中标处置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资料完整可查证、责任清晰可追究。

  (三)承担超标粮食相关收储、销售、处置过程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未严格履行超标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记录要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九)集并、处置企业未检验报告,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逐批送检,未按要求报送处置结果,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十)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饲料卫生标准而售出,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未按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未及时落实处置费用造成损失,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一)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产品),违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企业承担。粮食经营者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超标粮食确向销售使用,不改变用途,不流入口粮市场。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置超标粮食,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因异常天气和土壤、因素可能造成的大面积粮质异常、粮农利益受损、社会稳定压力加大、收购矛盾增多等情况,地方应充分利用宣传提醒,为粮食抢收抢种提供气象服务,依靠各方做好解释工作,稳定粮农情绪。市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宣传粮食收储政策、通报粮食市场行情;加强多种形式正面引导,落实有效举措化解粮食收购、处置矛盾,防止粮农因超标粮食无出而,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畅通信息通报渠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卫生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传输与信息发布的管控。承担超标粮食检测的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检测相关材料和信息。职能部门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和单位未按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扬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暂行)》(扬府办法[2017]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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